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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0-01-14 20:21:32 阅读: 来源:台笔厂家

刘明祥: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”之解释

内容提要: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单一正犯体系,教唆犯从属性说无存在的法律基础,用此说来解释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中的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”,不具有合理性。应当将其解释为被教唆的人没有按教唆犯的意思实施犯罪,具体包括四种情形:(1)教唆犯已实施教唆行为但教唆信息(或内容)还未传达到被教唆的人;(2)被教唆的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;(3)被教唆的人接受教唆,但还未为犯罪做准备;(4)被教唆的人接受教唆,但后来改变犯意或者因误解教唆犯的意思实施了其他犯罪,并且所犯之罪不能包容被教唆的罪。

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,“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,对于教唆犯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”对这一规定中的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”,刑法学者有不同理解,形成较大争议。笔者拟对此作进一步的探讨,期望能化解争议,以维护执法的统一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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